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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受處分人秦○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罰鍰案件處分書及催繳書,因當事人未居住戶籍地及現住地,無法完成送達,特此辦理公示送達。

刊登日期:2019/4/1
發文日期:2019/3/12
發文文號:苗警刑字第1080010242B號
主旨:公告受處分人秦○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罰鍰案件處分書及催繳書,因當事人未居住戶籍地及現住地,無法完成送達,特此辦理公示送達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及第81條辦理。
公告事項:一、本案係應受送達人秦○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案件,經本局以106年10月19日苗警刑字第1060041626號處分書,裁處新臺幣4萬元整罰鍰暨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。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,本局無法送達,特此辦理公示送達。
二、公示送達方式:公告張貼於本局公告欄並刊登於苗栗縣政府公報。
三、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逕向本局刑事警察大隊(第一組)洽領處分書、催繳書,並依限繳納罰鍰暨參加毒品危害講習,逾期未繳納者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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